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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古两邻居为雨棚和过道对薄公堂,法院怎么判?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51)    点击:262

  毕节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本应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然而这两家邻居却从亲密无间共建房屋到拉黑联系方式对簿公堂,到底因为啥?

  案情介绍

  紫阳县焕古镇村民王五(化名)和赵六(化名)住在同一个院子几十年。因日常关系要好,二人决定将房屋建在一起,一人一半,楼梯间共同使用。房屋建成后,赵六在楼梯间搭建了一个雨棚,此举使王五一家心里很不舒服。“本就是两家公用的楼梯间,搭雨棚也没跟我商量”。后来**赵六的儿子为建茶厂在路中央挖了几条沟壑,王五一家从路上经过十分不便。**这一系列行为导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关系恶化,各方组织多次上门调解无果,无奈之下王五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赵六拆除雨棚、保障道路通行。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审理时考虑到双方毗邻而居几十年,有深厚的友情基础,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升级,直接判决也不利于修复两家邻里关系,遂在开庭前后三次前往当事人家里以及发生争议的路段进行实地勘察,走访周边村户,了解情况,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参与调解,最终,王五和赵六这对欢喜冤家握手言和。赵六表示愿意在预修的茶厂地基上预留1.5米宽的通道供王五使用,王五也当场申请撤诉,接受了雨棚的存在,主动维系友好邻里关系。

  法官提醒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关系不仅关乎公平正义,更是邻里之间休戚相关的日常生产生活,处好邻里关系,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搭好友善的桥梁,传承中华民族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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